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九七號
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南監裁字第七四─S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又駕駛汽車有酒精濃度過量情形,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核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甲○○為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十六時四十五分許,明知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竟仍於酒後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南市○○路行駛,途經台南市○○路○段○○巷口前,經警到場處理時測得其酒精含量為每公升零點六一毫克,且無駕駛執照而駕駛汽車,因予舉發違反上開交通規則,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張等在卷可考。雖異議人辯解略稱:異議人雖對無照駕駛無意見,但對酒精測試不服,因只喝三、四杯啤酒,喝了十幾分鐘就被查獲,酒精測試應有問題云云。
四、異議人坦承當天有喝了三、四杯啤酒,則有喝酒之事實應屬真實,再經本院命台南市警察局檢附酒精測試單核閱結果,異議人之酒精含量卻為零點六一毫克,遠超過零點二五毫克之限制,參以異議人於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上亦明白簽認「酒醉駕車(零點六一ML)」,足見異議人確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等情。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六千元,合計一萬二千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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