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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