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曾國威 住被告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二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住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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