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雷曉玲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載稱未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惟此與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並毀諾之情不符。請再予查明聲請人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協商當時最大債權銀行為何、曾依約清償幾期、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並就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詳加說明及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二、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又聲請人表示為照顧幼兒及母親而無法外出工作,顯無收入,本件若進入更生程序,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三、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30,0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子女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為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五、聲請人家庭(含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幼兒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請說明其母親過往工作經驗及收入、目前生活現況(含同住家屬)、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期間及金額)或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有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子女扶養之情事?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七、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財產如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等其他財產或收入?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目錄,並應詳載財產之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