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威欽 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103年4月迄今之收入,並未詳載聲明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起至103年11月止)之收入明細,請重新提出及據實說明,否則本院得依消債條例第46條駁回本件聲請。
二、請說明最高學歷及過往工作經驗。又聲請人雖已提出最近三月之存摺影本證明薪資所得,惟薪資所得月份及明細均不足,仍應補正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及其餘月份之薪資收入,並詳載任職於香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期間之每月薪資之本薪、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等各為若干或提出每月薪資單供核。(請據實詳載,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單位查詢)。
三、聲請人請說明為何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 王姿盈 ?如係與妹妹共同承租房屋,請說明所列水電費及第四台網路費等支出妹妹是否亦有分擔?另債務人所列支出保險費2,100元,請說明投保之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險種(如意外、、傷害或疾病險等)及支出保險費之合理性或必要性?
四、聲請人是否尚有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請說明父親生活現況及同住家屬成員、父親過往工作經驗及任職公司名稱、是否業已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有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子女扶養之情狀?並請提出父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六、聲請人請說明是否曾於嘉成紙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及嘉宏紙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擔任之董事、經理人或清算人等職位?如有,請詳述任職期間及應提出上開二家公司於民國99年度及100年度每月營業銷售額與稅額之相關申報資料。
七、聲請人請說明除與最大債權銀行中信銀行為債務協商外,是否另與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之個別協商?如無,請於一個月內逕向二家公司為債務協商之申請,並陳報協商結果(如為成立,請陳報償還期數及利率;如不成立,請陳報未能成立之原因)。
八、聲請人如於金融機構開立帳號,縱金額不高,仍為債務人之財產,亦應載明,如有漏未申報,請重新提出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