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司彰調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雅陳麗馨何孟恩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麗雅、陳麗馨等二人間
就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相對人陳
麗馨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2年9月19日以
買賣為原因,向彰化市彰化地政事務所以92年彰資字第1865
8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相對人何
孟恩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4日以
買賣為原因,向彰化市彰化地政事務所以99年彰資字第4941
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等語。經查
,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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