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陳柏州 被告 周富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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