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嘉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嘉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何嘉晉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予以減刑;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刑,雖已於96年10月16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何嘉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月7日│95年12月間│├───────┼─────────┼─────────┤│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68號│第14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130│100年度易緝字第22││事實審││號│號││├───┼─────────┼─────────┤││判決│96年4月30日│100年10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130│100年度易緝字第22││││號│號││判決├───┼─────────┼─────────┤││判決確│96年5月14日│100年11月21日│││定日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士林地檢100年度執│││院於96年8月28日以│字第4071號│││96年度聲減字第4004│││備註│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臺中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5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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