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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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明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明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呂明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呂明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16日111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51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433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日113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433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6日113年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5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