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四二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台南縣○○鎮○○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富民路時,應注意依號誌行駛,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其行駛至路口時燈號為紅燈仍繼續行駛,適有 江右久 駕駛機車駛來,兩車因而相撞,致 江石久 人車倒地,受有腹部撞挫傷、內臟損傷合內出血,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警、偵訊及審理中之自白、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及車損照片三張、3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4台灣省台南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一紙、5台南縣白河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紙、6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