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重利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沈建興法官洪榮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中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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