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 律師
林望民 律師被上訴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 律師
紀鎮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八日本院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理由欄第四頁倒數第二行倒數第三字「被」上訴人應刪除,更正為上訴人。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