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被   告 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
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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