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嘉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超 律師
       張竹君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捌仟玖佰陸拾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陸
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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