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春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若涵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600元(即第一審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部分,其計算式:1,183,600-476,000=707,60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