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徐嘉宏
被   告  馮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因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亦請一併陳明是否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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