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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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㈠債務人甲○○就其所有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7499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2597之7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其上建物第793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二段228巷11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㈢債務人甲○○之所有債權人,於本件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甲○○之所有財產,僅得請求實施扣押程序,不得進行變價程序,債務人甲○○亦不得對任何債權人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惟其債權人正對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2597之7地號土地,及其上第7938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二段228巷11號建物實施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5月2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彭建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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