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永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
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
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4,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