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0三號
自訴人乙○○被告戊○○○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耀被告甲○○被告丁○○被告己○○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等人侵占案件,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伍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繕本五份,該裁定於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至今為時已久,自訴人迄未補正,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