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沒收之扣押物品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