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