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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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學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壹佰玖拾玖點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純質淨重199.6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6月9日以100年度偵字第5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乳白色晶體
3包(驗前總純質淨重199.6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5月12日刑鑑字第0990062849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傅明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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