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畢嘉瑞 被告 張晉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