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嘉簡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清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劉佳忠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清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劉佳忠」之記載為誤繕,應予更正為「郭清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