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曉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591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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