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72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被 告 黃向苓 ( 黃文華 之繼承人)
黃向榮 (黃文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嗣本院以108年度桃補字第17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
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