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徐秀鳳 相對人 楊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4月5日向聲請人之前手 楊明煇 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3年4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200萬元。又楊明煇已死亡,系爭債權及抵押權業於92年7月25及28日因分割繼承登記與聲請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鹿興││617-9│建│00│01│39.25│58013/290068││├──┼───┼────┼────┼────┼────────┼─┼──┼──┼──────┼─────────┼──────┤│002│彰化縣│鹿港鎮│鹿興││617-10│建│00│00│88.64│58013/290068││├──┼───┼────┼────┼────┼────────┼─┼──┼──┼──────┼─────────┼──────┤│003│彰化縣│鹿港鎮│鹿興││617-12│建│00│05│26.15│28511/290068││└──┴───┴────┴────┴────┴────────┴─┴──┴──┴──────┴─────────┴──────┘┌─────────────────────────────────────────────────────────────┐│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17│彰化縣鹿港鎮文│彰化縣鹿港鎮鹿│鋼筋混凝土造3│1層:40.13;2層:57.19││1/5│││││興街20號│興段617-10地號│層│;3層:57.19;騎樓:15││││││││││.92;合計:1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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