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劉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黃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9月22日│707,79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