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42號抗告人 羅博仁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僅同意提供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訴外人 戴安琪 ,作為借款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擔保之用(下稱前開貸款),現前開貸款僅餘392,830元。詎接到法院通知,方知系爭不動產拍賣所得,除清償前開貸款外,另需清償戴安琪、立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立點公司)在相對人銀行之其他借款。抗告人不能接受,拍賣所得應僅得清償前開貸款,且相對人應提出其他契約書及他項權利範圍影本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形式上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前提供系爭不動產,以相對人為債權人、戴安琪為債務人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540萬元,擔保戴安琪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之清償,然戴安琪向相對人為借款或擔任立點公司擔保後,屆期未清償(債務人、借款金額、最後還款日詳如附表二所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㈡、相對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兩造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條、存證信函、回執為證(司拍卷第6至40頁)。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於最高限額540萬元內,擔保戴安琪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商品交易契約)之債務,而戴安琪屆期未清償,已符拍賣抵押物之要件。是以,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所述,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上揭說明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張茹棻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穎附表一: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203││2169.09│10000分之6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504│○○段20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57.94│陽台:4.67│全部││││││14層樓房│合計:57.94│雨遮:3.52│││││├───────────────┤││││││││○○○○街000號○○樓│││││││││││││││├─┴──┴───────────────┴──────┴───────┴─────┴──┴─┤│備註:共有部分:○○段1598建號,面積6776.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含停車位編號32,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附表二: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最後還款日│││││(新臺幣)││├──┼─────────┼───────┼──────┼──────┤│1│戴安琪(借款人)│103年6月24日│1,900,000元│107年8月27日│├──┼─────────┼───────┼──────┼──────┤│2│戴安琪(借款人)│103年6月25日│2,600,000元│107年5月25日│├──┼─────────┼───────┼──────┼──────┤│3│戴安琪(借款人)│102年9月23日│100,000元│107年8月23日│├──┼─────────┼───────┼──────┼──────┤│4│戴安琪(借款人)│102年9月23日│900,000元│107年8月23日│├──┼─────────┼───────┼──────┼──────┤│5│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8月19日│300,000元│106年11月20│││(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 戴安真 (連帶保證人)││││├──┼─────────┼───────┼──────┼──────┤│6│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8月19日│700,000元│106年11月20│││(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戴安真(連帶保證人)││││├──┼─────────┼───────┼──────┼──────┤│7│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8月11日│285,000元│106年12月11│││(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戴安真(連帶保證人)││││├──┼─────────┼───────┼──────┼──────┤│8│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8月11日│665,000元│106年12月11│││(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戴安真(連帶保證人)││││├──┼─────────┼───────┼──────┼──────┤│9│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10月20日│360,000元│106年11月20│││(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戴安真(連帶保證人)││││├──┼─────────┼───────┼──────┼──────┤││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10月20日│840,000元│106年12月20│││(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戴安真(連帶保證人)││││├──┼─────────┼───────┼──────┼──────┤││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12月11日│900,000元│106年12月11│││(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戴安真(連帶保證人)││││├──┼─────────┼───────┼──────┼──────┤││立點科技有限公司│104年12月11日│2,100,000元│106年12月11│││(借款人)│││日│││戴安琪(連帶保證人)││││││戴安真(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