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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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 卓蕙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補繳聲請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97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數額暨證明文件、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項收入證明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薪水袋、薪資明細表、薪水帳戶等,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雇主連絡電話)。
(三)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健保投保資料表。
(四)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五)聲請人前配偶李○○、子女李○○等人之民國96年度、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健保投保資料(明細)。
(六)聲請人前配偶 李承恩 有無負擔子女扶養費用,其數額為何?若無,其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分擔扶養費用?
(七)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1,600元、雜支費用2,200元、交通費800元及扶養費用5,000元之計算方式暨其證明。
(八)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其證明文件。
(九)更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