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12號原告苗栗縣三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 律師複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大凱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訴代於開庭前與原告確認:兩造契約若已終止,是否仍有請求補繳履約保證金之實益?又請求損害賠償時,先前收取之履約保證金(原為押標金)是否可予扣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