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53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