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20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於民國98年1月21日借款一筆,約定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三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貸款契約可稽。
(二)債務人僅繳納利息至民國98年9月2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債權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合計新臺幣893,9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債權人依貸款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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