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63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陳良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良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所附退票理由單顯示債務人為甲○○)。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63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陳良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良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所附退票理由單顯示債務人為甲○○)。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