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0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丁○○○、丙○○之戶籍地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先後於民國99年6月15日、6月18日已經遷出本院管轄之高雄縣鳳山市○○里○○路27之1號6樓住處,分別遷往台中縣○○區○○里○○路○段○○○號(丁○○○)及桃園縣桃園市○○里○○路○○○巷○○○弄○號(丙○○),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原告復主張依兩造約定書第23項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請求將本件移送該院審理等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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