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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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甲○○乙○○○之.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孫大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甲○○承受原告乙○○○之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業於民國99年6月28日死亡,甲○○為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19至122頁),惟甲○○及被告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育信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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