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5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