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745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6紙,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永合心企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