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慶賀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1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