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慶賀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1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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