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張明賢
被 告 莫天華
莫潔汝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品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9日上午9時28分,在
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
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