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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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918號
上 訴 人  謝藇萱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麗花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1審小額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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