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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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辛淑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賴怡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賴怡宏為清算人,是應以賴怡宏為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