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23號原告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前田泰郎 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13,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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