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票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票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票字第278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立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萬元,其中之美金玖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叁元伍角肆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1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美金(下同)1,000,000元,到期日民國99年6月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989,613.5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簡易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翁仕衡┌───────────────────────────────────────────────────────┐│附表:99年度票字第2785號│├─┬─────────┬───────────────────┬───────────┬───────────┤│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之利率│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美金)││││├─┼─────────┼───────────────────┼───────────┼───────────┤│1│52,741.92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025│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2│52,03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262│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3│211,940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304│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4│48,368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84│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5│70,430.55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01│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6│217,605.53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7│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7│170,267.4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64│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8│166,230.14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185│99年6月6日│99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票 字第 2785 號裁定(99.07.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9 年度 抗 字第 116 號(99.08.17)[撤回抗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