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宜蓁┌───────────────────────────────────────────────────┐│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4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林敬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59,087元│AY0000000│98年5月25日││││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2│林敬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0,780元│AY0000000│98年5月25日││││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