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285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邵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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