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桃交簡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常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之姓名「 曹常峰 」,應更正為「曹常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曹常峯之姓名顯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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