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孫淑華 住新北市○○區○○路○○○號之50
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福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460,000元、1,108,8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及1
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