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訴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0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孫淑華   住新北市○○區○○路○○○號之50
           居新北市○○區○○路○○○號8樓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福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本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
)460,000元、1,108,8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及1
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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