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9號上訴人 李寶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士豪 等間因101年度訴字第61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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