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被告東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乃係必須具備之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仍應依法全額徵收裁判費,惟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1等規定足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遂於100年6月10日命原告於收受本院100年度補字第141號裁定送達之日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271元;該裁定業於10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慧芬